2月13日晚上,北京冬奥会短道速滑男子500米半决赛出现了惊险一幕!
半决赛中,韩国选手黄大宪与加拿大选手史蒂文·杜博伊斯发生身体接触,失控冲出赛道,但未收起冰刀,锋利的刀刃直向武大靖脸部,武大靖不得不降速以躲避这一危险动作,导致被身后的哈萨克斯坦选手超越,最终错失卫冕奖牌的机会。
王濛在直播间解说回放时也心疼表示:
“黄大宪这摔倒的时候没有收刀,你看如果武大靖不躲,这不就直接割脸上去了吗?不躲怎么办啊?”
速滑项目中运动员要在狭窄的赛道上完成转弯、加速、超越等动作,还要面对高速度下彼此身体接触的风险,运动员之间的身体碰撞极易导致失控,甚至殃及其他运动员。更危险的是,在高速失控中,运动员可能会和自己或他人的冰刀“亲密接触”,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2008年世界杯日本站女子1500米决赛,韩国选手郑恩珠强行犯规、奋力将中国选手周洋推出赛道,导致周洋在高速滑行中摔倒,出现了脑震荡的症状,并造成了后脊椎错位。
2010世界杯男子500米半决赛,韩国选手金炳俊绊倒中国选手韩佳良,导致韩佳良腹部多处被冰刀严重割伤。2011年8月,年仅24岁的韩佳良因伤退役,提前终结了自己的短道速滑职业生涯。
在为这些运动员惋惜之余,不少人也发出了自己的疑问:运动员在竞技比赛中受到伤害时,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首次明确了文体活动参加者的责任,把“自甘风险”规则体现在了侵权责任编中。《民法典》规定,自甘风险规则须满足三个条件:
01
一是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
02
二是参加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03
三是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受害人就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自甘风险的情形下,应当区分行为人是一般过失还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如在篮球运动中,行为人故意将他人推倒在地,导致了他人受伤,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属于故意侵权。如果行为的动作是重大的违规行为,其导致的后果远远超出了可预见的范围,那么行为人主观上则可能是重大过失。
【胡某、童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2015年4月12日,招商银行某分行爱好足球的员工自发组织与九江市某中学喜欢踢球的老师进行踢球,由于招商银行某分行的人员不足,便邀请原告来踢球,在踢球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在抢球过程中身体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倒地受伤,被告受轻微伤。
法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致上诉人受伤系在足球活动中造成的,被上诉人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亦不存在违法性,该行为不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足球运动属竞技体育项目的一种,是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体育竞技运动项目,上诉人为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应对活动可能造成的损害有所认识,其参与该项体育活动,应当视为对该项体育运动自担风险的默示。
风险性是体育竞技活动固有的特点,参与者无一例外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伤害事件不可避免,所有体育活动参与者均应对此有所预料。在开展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时,参与者应提高安全意识和避险能力,进行活动热身等必要准备,只有这样才能迎接更快、更高、更强的体育挑战。
文丨综合办公室
编辑丨青云谱法院新媒体团队
原标题:《竞技体育中受伤,谁担责?》